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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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宏利融鑫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宏利融鑫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案涉型号为PC800-8M0的挖掘机; 二、驳回原告福州宏利融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350元,由原告福州宏利融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