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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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6512.54元,并支付至2021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13582.41元,及以106512.5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及律师代理费96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负担。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