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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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杰思、殷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金19300.28元、截至2021年1月28日的罚息213.91元; 二、被告陈杰思、殷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19300.28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上浮47.37%再上浮50%计算,期间LPR利率调整的,从每年的11月30日进行调整);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殷婷婷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产在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3元,由被告陈杰思、殷婷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