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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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向原告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