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年利率16.312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