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违约金29619.62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811.9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违约金29619.6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25%为标准计算至违约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案件受理费827元,由***负担360元,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7元,由***负担360元,贵阳万江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4-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