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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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蒗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原股本金分房协议》取得的格林名居车位和房屋返还给宁蒗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者以《原股本金分房协议》约定的价格现金返还给宁蒗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第三人***、***与被告***、***在其股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宁蒗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