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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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黔2634执17号 朱某、杨某芝,雷山县某某坤峰生态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张某坤、杨某海、杨某荣、杨某: 申请执行人朱某、杨某芝与被执行人雷山县某某坤峰生态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张某坤、杨某海、杨某荣、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634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山县某某坤峰生态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张某坤、杨某海、杨某荣、杨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杨某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山县某某坤峰生态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张某坤、杨某海、杨某荣、杨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已于2018年2月12日主动履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力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黔2634执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4月20日结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18-4-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