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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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0,392元;以120,39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在支付后,可扣减尚欠被告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 被告***、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6.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3.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353.2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