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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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5719.93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欠付的利息177253.39元,2020年12月25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案所涉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以595719.9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83‰计算支付给原告; 三、依法判令被告***、被告罗甸担保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案涉款项承担偿还责任。 四、被告***、被告罗甸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30,886元,由被告***、***、罗甸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