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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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中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案件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保827号 申请人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郝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郝丹名下的价值270000元财产。经查,被保全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1)吉2403执保827号申请人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郝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