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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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829.11元,原告支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公司已付理赔款8533.10元,相抵后被告支付原告91296.0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72元,由***负担50元,由***、潍坊出行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47.72元(***已垫付,被告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