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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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34执366号 雷山县某某洗涤服务中心、蔡某俊、钟某、熊某伟: 申请人雷山县某某洗涤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蔡某俊、钟某、熊某伟合同纠纷一案,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某俊、钟某、熊某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洗涤费118381.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24日分别将保全冻结的蔡某俊的银行存款55728.28元、钟某的银行存款63153.25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共计到账118881.53元,其中案款118381.53元、执行费500元。2021年9月24日本院给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并将执行费500元缴至黔东南州财政局。至此,申请人雷山县某某洗涤服务中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34执36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