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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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东兴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东兴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8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