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恢365号 符荣霞、邱凤兰: 申请执行人符荣霞与被执行人邱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符荣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凤兰向申请执行人符荣霞给付案款1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申请费1459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17)吉2403执7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符荣霞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的24000元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17)吉2403执748号之四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邱凤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参花街支行账户(602491005202345712)存款人民币24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21年10月12日,本院将该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符荣霞。对于符荣霞申请恢复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24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