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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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清市隆飞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福清市隆飞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款目还清之日); 二、原告福清市隆飞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福清市[房产证号:闽(2018)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00544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福清市隆飞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3元,由原告负担1374元(已交纳),被告负担40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