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清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1082.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价格评估费4400元; 三、驳回原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原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已交纳),被告福清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39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