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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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0009.02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1264.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3.86元;从2020年10月15日起,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3元、保全申请费138.57元,合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2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