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东方刺绣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509.9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漯河东方刺绣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费用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已垫付的费用2563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4-25
发布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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