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沈阳华瑞塑业有限公司
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华瑞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8.7%计算,2019年11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1.31%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7226元);

二、被告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华瑞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80元,由被告沈阳华瑞塑业有限公司、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
发布日期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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