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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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1033.35元(减去被告***垫付14000元)实际应付227033.35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款汇:***,开户行:弋阳蓝海村镇银行,账号:62×××21);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14000元(减去原告垫付的受理费2445元和鉴定费2400元)实际应返还915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给原告的款中直接扣付给被告***。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款汇:***,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潍坊支行,账号:62×××46)。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