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10300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评估费5200元,共计64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