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科星种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4亩×1500元/亩);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25元,鉴定费1758元,证据保全费90.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