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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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木色时尚沙龙美发店财产损失1935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15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