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望奎县盛府华庭小区南侧商服8号门,面积为118.6平方米房屋的产权登记;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8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