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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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付给原告***保险金12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