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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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讷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132,783.66元(计算至2021年3月5日),并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1.97‰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讷河市房屋(黑2018讷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及1号楼00单元01层13号房屋(黑2018讷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3.9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