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欧密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4民初1038号 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代申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 被申请人:江西欧密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聂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欧密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欧密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2 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欧密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5-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