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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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23执6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何雪梅、辛波、芦溪县顺发水电站: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雪梅、辛波、芦溪县顺发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提取了被执行人芦溪县顺发水电站在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芦溪县供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96931.84元,另被执行人芦溪县顺发水电站投资人陈光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清偿了本案所涉债务的剩余本息,并缴纳执行费10335.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23执6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何雪梅、辛波、芦溪县顺发水电站: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雪梅、辛波、芦溪县顺发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提取了被执行人芦溪县顺发水电站在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芦溪县供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96931.84元,另被执行人芦溪县顺发水电站投资人陈光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清偿了本案所涉债务的剩余本息,并缴纳执行费10335.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