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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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山区西星鞋城***服饰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天山区西星鞋城***服饰店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700元; 三、被告天山区西星鞋城***服饰店支付原告***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逾期利息7,600元; 四、被告天山区西星鞋城***服饰店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以年息15.4%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29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天山区西星鞋城***服饰店应支付原告***款项合计28,300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54元、公告送达费5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山区西星鞋城***服饰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