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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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宏达汇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宏达汇金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 二、被告***、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3824000元; 三、被告***、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16000000元借款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四、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宏达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宏达汇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与被告***、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款项,被告***、张玉、宏达工程公司、宏达水务公司、宏达典当公司、宏达电力公司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2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合计196700元,由被告***、张玉、宏达工程公司、宏达水务公司、宏达典当公司、宏达电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