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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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12103.75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吕小寨村未央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华宇时间城)6幢1单元19层11901号的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736.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