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司机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7819.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