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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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139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139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139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租金损失12826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0616元,保全费84095.4元,共计97731.4,由***负担48865.7元,由***负担48865.7元;二审受理费6648.04元(***已预交),由***、***各负担3324.02元,上诉人***多预交的3324.02元抵作被上诉人***应负担部分,待执行时由被上诉人***一并径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3-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