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安徽中陆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陆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安徽中陆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安徽中陆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追索借款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10372元; 四、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绩溪县华阳镇建材城1号楼1、2、3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绩房字第××号、绩国用(2010)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000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超过前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余额部分; 五、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一期商业街4幢109、来苏1号等店面[不动产权证书号:绩房字第××号、绩国用(2012)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超过前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余额部分; 六、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被告***、***、***、***、***承担担保或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陆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安徽中陆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