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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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31096元(垫付68300元医疗费已扣除),将其中488109元汇入原告***的中国银行罗山县行政路支行账户(账号:62×××24),将另外42987元汇入被告***的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9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8元,由原告***负担1018元,被告***负担4550元(原告***已预交5568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负担的4550元已用其垫付款抵付,不需另行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