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元旭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元旭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贷款本金17412.74元、利息886.79元(截至2021年7月15日);

二、被告辽宁元旭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7412.74为基数,期间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在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00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辽宁元旭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2
发布日期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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