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9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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