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12月5日的借款本息计303917.93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8元,依法减半收取2929元,由被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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