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台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62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1、以64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1日始至2015年7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以62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原审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5175元,由***、***承担8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开具上诉费票据,并将上诉费回执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6-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