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91民初1576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岳,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弼,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8341962F,住***。

负责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弼,阳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9797.3元(户名:***,开户行:建设银行,卡号:62×××8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云露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文培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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