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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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人民币343409.4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三、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32元、评估费12446元,共计22078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承担3852.80元,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8225.2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评估费16013元,共计1816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