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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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容县蔚然锦和加盟连锁超市绿景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由被告华容县蔚然锦和加盟连锁超市绿景店赔偿原告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华容县蔚然锦和加盟连锁超市绿景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