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91民初1601号

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贤辉,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海,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8元,减半收取计57.69元,由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8-23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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