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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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91民初1601号 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贤辉,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海,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8元,减半收取计57.69元,由原告南阳市华耀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