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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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3293.09元,利息16448.53元,共计89741.62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承担144元,被告***承担1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