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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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8日按月利率8.1‰,利息从2021年5月29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 二、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浉河区房屋(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