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孟州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48356.94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7元,减半收取为4794元,由孟州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