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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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民事判决所涉及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400元,由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