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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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 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423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法定代理人:娄国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任海周。被执行人: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任继东。被执行人:***,男,1978年05月02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18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