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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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189004.80元、利息(含复利)26441.57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073.80元及手续费2500.00元,合计219020.1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9.10元,合计3917.7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